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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款

「腦活性綜合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本公司』)」對於提供和使用「腦齡檢測-腦活性檢查(簡稱:腦檢)」(以下稱為『本項服務』)有以下利用規約(以下稱為『本規約』)的訂定。使用「本項服務」的用戶(以下稱為『會員』)必須遵守此規定。


  • 第1條(適用)
    1. 本條款適用於會員與本公司就使用本服務所訂立的契約。
    2. 若本條款內容與本服務之個別契約有任何抵觸,應以個別契約為優先適用。

  • 第2條(資訊與結果之準確性不保證)
    1. 本服務之目的為定期檢測腦部認知功能。
    2. 即便經由本服務測定後發現認知功能下降,並不代表未來會罹患認知失調或其他疾病,亦不代表目前已經罹患,對於此測量結果,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 第3條(會員ID等之管理)
    1. 會員須自行負責適當管理涉及本服務之會員ID及密碼(以下稱為「會員ID等」)。
    2. 即便第三者使用會員ID等導致會員遭受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第4條(禁止行為)

    會員在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以下任何一項行為:

    1. 違反法律或與犯罪相關的行為,以及協助促成這些行為;
    2. 侵害本公司、其他會員或其他第三方的權利或利益;
    3. 提供虛假資訊給本公司;
    4. 利用其他會員的會員ID等,或讓自己的會員ID等被其他會員或第三方使用;
    5. 不正當地使用會員ID等;
    6. 妨礙本服務的運營;
    7. 違反本條款;
    8. 其他本公司有合理理由認定為不適當的行為。

  • 第5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1. 會員保證以下各項事項:
      1. 不屬於暴力團、暴力團相關企業、街頭暴力或類似者,亦非其成員(統稱為「反社會勢力」);
      2. 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董事、執行長、執行官、監察人或類似者)不屬於反社會勢力;
      3. 不以自己的名義與反社會勢力締結本契約;
      4. 不自行或透過第三者,在本契約中不進行以下行為:
        • - A. 使用威脅性言辭或暴力對其他契約方進行行為;
        • - B. 用虛假或武力來干擾其他契約方的業務,或毀損其信譽。
    2. 若本公司發現會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不事先通知,解除與該會員的契約:
      1. 發現違反上述第1項(1)或(2)的保證。
      2. 發現違反上述第1項(3)的保證締結契約。
      3. 發現違反上述第1項(4)的行為。
    3. 若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契約,本公司有權向會員追討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4. 若根據第2項規定解除契約,會員不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解除契約所造成的損害。

  • 第6條(本服務之停止與註冊抹消)

    當本公司發現會員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況時,本公司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停止會員使用本服務,並取消其會員註冊:

    1. 會員違反本規約中所列之禁止行為;
    2. 會員違反本契約中關於排除反社會勢力的規定;
    3. 會員違反本規約所列之解約事由;
    4. 會員從事違反本規約行為,或本公司合理判斷為不適當且對該行為進行通知或公開禁止之行為。

  • 第7條(解除)

    當本公司發現會員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況時,本公司可無需事前通知,解除與該會員的契約:

    1. 違反本契約,即使本公司要求在7天內履行或更正,但未在此期間內履行或更正;

  • 第8條(損害賠償)

    本公司對於會員因使用本服務而遭受的損害,不負責任。即使本公司承擔責任,其賠償責任也僅限於直接實際遭受的損害,不包括附帶損害、間接損害、特殊損害、未來損害及遺失利益等,且賠償金額不超過向本公司支付的金額。


  • 第9條(不可抗力)

    本公司在以下情況下,無需事先通知會員,暫時停止履行本服務,且不對此負責。會員不得對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賠。

    1. 當執行與本服務相關的系統維護、檢修、保養、更新,或類似工作時;
    2. 當因通訊障礙導致本服務系統停止運作時;
    3. 當由於地震、雷擊、火災、風水災害,或其他天災地變,導致本服務無法繼續運營時;
    4. 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停止服務的情況。

  • 第10條(地位的轉讓等)
    1. 會員未經本公司書面事前同意,不得將與本服務相關的契約之契約地位、基於該契約產生的權利或義務,轉讓、移轉、設定擔保或其他處分給第三者。
    2. 本公司有權將與本服務相關的契約之契約地位、基於該契約產生的權利或義務,轉讓或承繼給第三者,會員預先同意此事。

  • 第11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服務條款之解釋及適用以及用戶因使用本服務而與本網站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日本國法令解釋適用之。
    2. 其因此所生之爭議以日本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根據訴訟金額為決定)。

  • 第12條(規約的修改)
    1. 在下列各情況下,當公司可以修改本規約,並確定修改後的規約生效日期,除在公司指定的網站上公布修改內容、生效日期外,必要時公司亦可透過其他合適的方式通知會員。然而,在適用於第2點的情況下,公司必須在指定的生效日期之前,提前一個月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布修改內容。
      1. 修改的內容適合會員的一般利益。
      2. 修改的內容不違反本契約所涉交易的目的,且基於修改的必要性、修改後內容的適當性等事由,具有合理性。
    2. 在前款基礎上,公司可事先以其指定的網站公告方式、通知會員方式或其他公司指定的方式告知會員修改後的內容,並將修改的內容周知給會員。在此情況下,會員通過使用本服務後,將視為對修改後的內容表示同意,該同意將視為會員對本規約的修改已生效。